领事认证是指领事认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国内涉外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书或国外有关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
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其他国家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国内领事认证机构,是指外交部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外办)。国外领事认证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以及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年11月7日,《公约》在华生效实施,中国自该日起签发附加证明书,加贴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在《公约》缔约国间通行使用,无需再办理外国驻华使领馆领事认证。同样,加贴其他《公约》缔约国附加证明书的文书,可直接送中国使用,无需再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领事认证。中国与非《公约》缔约国之间仍沿用原有领事认证程序。《公约》缔约国名单请见中国领事服务网“附加证明书”栏目(网址:http://cs.mfa.gov.cn/zggmcg/fjzms/)。
外国驻华使馆(代表处)领事认证/附加证明书规定汇总(2025年4月21日更新)
一、送往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或已加入《公约》但尚未对其生效的国家使用的文书需办理领事认证,相关国家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要求如下:(因驻华使馆收费标准及办证时间时有调整,本表所列标准仅供参考,请当事人以使馆实际收费标准和办证时间为准。)
以埃及为例,其他更多请登陆中国领事服务网官网信息
埃及领事认证收费标准:商业文书1060;民事文书800。有关规定如下:
- 需阿文或英文译文。
- 需1份复印件,加收1元复印费。
- 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地区出具的文书送驻上海总领馆认证。
二、送往《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使用的文书应办理附加证明书,如相关国家有更简化的要求,按照更简化方式进行跨国文书流转。部分国家对送往其国内使用文书的要求如下(仅供参考,建议申请人向相关缔约国用文单位事先确认):
德国参考要求:
- 驾照公证书译文应用德语。
- 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应由法院裁决,不能由父母采用声明形式。
- 曾用名应说明具体使用时间段。
- 199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须做出生医学证明公证(第33式);之前出生的须做实体公证(如出生日期与发证日期相隔较长的则应注明补发原因,并加盖补发章。另,出生地必须写出省、市、县)。
- 不接受采用第35式证明格式的公证文书。
- 婚姻状况等宜按第33式证明格式出具,不接受实体公证。
比利时参考要求:
- 结婚公证书须按第33式办理公证。
- 未刑公证书6个月有效。
- 大学、大专学历须先经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处确认。
- 结婚、离婚、未刑认证须提供非实体公证。
- 1996年前出生认证须办理实体公证,1996年后出生须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荷兰参考要求:
- 要求所有公证书半年有效。
- 未婚证明需由当地民政局出具。不接受实体公证。
- 离婚证须按第33式办理公证书,离婚调解书须做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
- 结婚应办理第33式公证书,结婚证上的照片须为双人合影。
- 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姓名译文必须使用汉语拼音。如当事人所持护照上的姓名系地方方言拼音,可在汉语拼音姓名之后用括弧加以注明,即:汉语拼音姓名(护照上的方言拼音姓名)。
- 出生证明译文参考式样:派出所证明、医院证明
更多请查看《中国领事服务网》。以下以荷兰为例,官网信息原文标题:关于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后我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的通知, 2023年10月。
一、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2023年11月7日,《公约》将在中国和荷兰间生效实施。《公约》将继续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11月7日起,荷兰签发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荷兰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荷兰和中国驻荷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送往荷兰使用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将不再办理中方和荷兰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改为办理附加证明书。中国外交部是签发附加证明书的主管机关,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https://consular.mfa.gov.cn/VERIFY/。
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http://cs.mfa.gov.cn/)或各地方外办相关网站查询。
三、自11月7日起,我馆将停办领事认证业务。对于荷兰出具的拟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书,请向荷兰主管机关申办附加证明书。
四、根据《公约》规定,一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用以证明公文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文书签署人签署时的身份,以及在需要时确认文书上的印鉴属实。办妥荷兰附加证明书不代表该公文书必然被中国用文单位接受。建议您事先向中国用文单位了解其对外国公文书的格式、内容、时限、翻译等具体要求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五、签发附加证明书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名单(共31家):
安徽省、重庆市、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河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辽宁省、四川省、山东省、上海市、陕西省、云南省、浙江省、甘肃省、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长春市、哈尔滨市、宁波市、济南市、青岛市、深圳市。
六、荷兰附加证明书办理相关信息请查看荷兰政府网。
其他常见问答(信息来源于中国领事服务网官网):
答:中国公民去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国签证时,应该国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婚姻状况、无犯罪记录、委托书、声明书等文书。企业因在境外开展商贸活动,通常需要提供原产地证、发票、装箱单、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文书。这些文书在送非《公约》缔约国使用前一般需办理领事认证。
答: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 (一)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二)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三)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四)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领事认证机构认为不应办理的其他情形。
答: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送非《公约》缔约国使用,如相关国家要求办理领事认证,申请人应按有关要求办理。
答:“双认证”是指中国内地有关机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在送国外使用前,办理好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后,还需按文书使用国要求办理该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方可被文书使用国接受。
答:如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出生、亲属关系或无犯罪记录等事实发生在国内,应向国内公证机构申办涉外公证,并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认证。如申请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2024年09月更新)
答:中国驻外使领馆不受理国内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领事认证申请。申请人应将文书送回国内,按程序办理外交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外办的领事认证和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手续。如申请人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